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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第四轮学科评估第二次数据反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5-11    作者:系统管理员     点击:

各参评学科:

根据《全国第四轮学科评估邀请函》(学位中心〔2016〕42号)既定的工作程序,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简称学位中心)多措并举,对填报数据进行了全面核查,并于 2017年 1 月将核查存疑数据和公示期内异议情况反馈给你们进行了核实。经学位中心再次核查,现将部分仍然存疑的数据反馈给你们进行二次核实,同时对其它数据的核查结果进行确认。相关操作通过“学科评估系统”(账号密码与材料填报和公示时相同,网址:http://www.cdgdc.edu.cn/pgsh)进行。现将有关事宜说明如下。

一、存疑数据再核实

第一次反馈后,学位中心对参评单位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了第二次核查,现将核查发现的部分单位未按要求提供证明材料、证明材料缺少关键信息(如成果完成单位、完成时间、单位排序等)、成果归属存在争议等问题再次反馈给你们核实处理。

请通过学科评估系统“数据二次反馈”页面查看第二次反馈数据的具体问题,并按要求提供证明材料。处理完成后,请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2通过系统提交并导出《关于第四轮学科评估第二次数据反馈处理情况的说明》。 对于 本次 仍未按要求提供 有效 证 明材料的数据,学位中心将直接予以删除或修改。

二、前期核查结果确认

前期,学位中心通过“数据逻辑检查”“证明材料核查”“公共信息比对”“重复数据筛查”“重点数据抽查”“异议信息反馈”等多种方式,对各单位填报的数据进行了核查,并对不符合规定的数据进行了删除或修改。

其中,对于成果不符合填报要求、成果时间不在评估期内、成果不属于你单位、成果不属于本学科、同一成果重复填写以及单位申请删除的数据,直接予以删除;对于依据证明材料、公共信息等核实数据有误,多学科重复填写且比例之和超过“1”(或经费之和超过合同总经费),“参与单位数”“参与学科数”出现明显逻辑错误,以及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到账经费被相关单位异议且未能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数据,直接予以修改。数据删除修改的具体说明见附件。请通过学科评估系统“数据查询”页面查看数据核查结果。对不属于以上情况,但被删除修改的数据,若你单位有异议,请提交书面说明并附有关证明材料。

三、其他说明

学位中心在核查过程中,发现部分单位对以下两项界定存在理解差异。一是“农作物新品种”应包括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的品种和农业部、林业局审批的植物新品种两类;二是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测绘科技进步奖”“地理信息科技进步奖”,国家海洋局“海洋工程科学技术奖”“海洋科学技术奖”等四项科研奖励,在本轮评估周期内部分年度盖有“国徽章”,部分年度没有“国徽章”,考虑到统一性,上述奖项在评估期(2012-2015 年)内的获奖均可填写。对于以上两种情况,若有缺填的单位,请提交书面说明并附有关证明材料。以上所有材料请于 2017年5月19日前报送至学科建设办公室。

联系人:王楠楠

联系电话:85717328

电子信箱:215720010@qq.com

附件: 关于第四轮学科评估数据删除修改的情况说明

研究生院 学科建设办公室

2017 年 5 月 11 日

附件

关于第四轮学科评估数据删除修改的情况说明

学位中心根据参评单位提供的证明材料或公共信息查询到的可靠信息(如第三方专业机构权威数据库、主管单位下发的文件等),对评估数据进行了全面核查,对不符合学科评估规则的数据予以删除或修改,现将具体情况说明如下:

一、关于删除数据的情况说明

1.成果不符合 填报 要求对于不在学科评估“指标体系”和《简况表》规定填报范围内的成果,直接予以删除。其中,“国家教学成果奖”除教育学门类外,仅统计高等教育类获奖。

2.成果时间不在 评估期内

对于成果获得时间不在本轮评估统计范围内的(2012 年 1月 1 日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直接予以删除。按学科评估规则,对于科研获奖和教学成果奖的获奖年度,若证书或批文中有“获奖年度”表述(如“2011 年度自然科学奖”),以该“获奖年度”认定,否则按证书编号中的年度信息认定;以上均无的以证书落款年度认定;对于教材,马工程教材的“出版时间”应在评估期内,国家级规划教材的“获批时间”应在评估期内。

3.成果不属于你单位

本轮评估所填成果均由其“署名单位或产权单位”填写,部分成果仅允许第一完成单位或项目主持单位填写。对于没有明确署名单位的成果(如部分专著),原则上属于完成人在取得该成果时的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对已“实质性调动”(须已签署全职聘用合同或由上级部门任命)的教师,在未办理完人事调动手续期间取得的无法明确界定署名单位的成果(如部分专著),原则上按照教师本人的意见(模板见附录)进行归属。

4.成果不属于本学科

对被有关单位质疑“成果内涵不归属本学科”,且成果的学科属性与填报学科明显不符的(如风景园林学学科填写《大学体育》等),直接予以删除;其他反馈给原单位说明情况。

5.同一成果重复填写

对同一成果重复填写的,仅保留一条,对其它多余数据予以删除。其中,在“学生赴境外学习交流”“境外学生来华学习交流”中,对同一学生在同一学习阶段(如硕士阶段、博士阶段等)多次出国或来华交流的,仅保留一条;在“学生体育比赛获奖”中,团队比赛项目若按参赛学生分别填写的,仅保留一条;对本单位同一成果获多类奖励并填写在同学科或多学科的,按照《简况表》中明确的奖励顺序,删除奖励类型排序靠后的奖励。

6.单位申请删除的数据

参评单位通过书面或系统提交的数据删除申请,原则上按照单位意见予以删除。

二、关于修改数据的情况说明

1. 依据证明材料、公共信息等核实数据有误根据证明材料或权威数据库信息可判定相关数据表中关键信息填写与实际不符的,如国家教学成果奖中的“获奖等级” “参与单位数”等,按照实际情况予以更正。其中,对没有单位署名仅有完成人排序的成果,若完成人为不同单位的,以完成人排序作为单位排序;科研项目中“本单位本学科到账经费”仅统计 2012 年 1 月 1 日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到账的经费。

2.多学科重复填写且比例之和超过“1 ”(或经费之和超过

合同总经费)对多学科重复填写的成果(或项目),若比例之和超过 100%(到账经费之和大于合同总经费)且未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采用“归一化”方法直接进行修改。如两项成果的比例分别填写 60%、50%,归一化后比例分别修改为 54.5%、45.5%。

3.“参与单位数”“参与学科数” 出现 明显 逻辑错误对“参与单位数”“参与学科数”字段填写出现明显逻辑错误的,如“参与单位数”填写为 3(100%),且无法通过证明材料或公共信息进行准确判断的,将直接进行逻辑修改,如前述情况将修改为 3(1)。

4.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到账经费被相关单位异议 且未能提供有效证明材料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到账经费被相关单位异议且未提供有效到账经费证明的,根据《关于第四轮学科评估异议信息

反馈与处理的函》(学位中心〔2017〕3 号)中明确的规则,直接按“最低拨款比例”(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计划局提供的各年度“资助项目拨款比例表”整理)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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