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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工业大学研究生学术活动考核暂行规定

发布日期:2016-07-14    作者:系统管理员     点击:

为进一步调动我校研究生参加学术活动的积极性,拓宽研究生视野和知识面,提高思想道德素质和研究生学术水平,营造学术氛围,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条 研究生学术活动是我校研究生培养过程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学术活动的主要形式包括学术报告、学术讲座、学术会议、研讨会以及研究生本人所作的学术报告或专题讲座。

第二条 研究生应积极主动地参加本学科或其他学科专业的各种学术活动。

第三条 各学院应加强对研究生学术活动的组织、督查和指导,并负责对研究生参加学术活动进行考查和登记。在研究生中期考核前,各学院研究生教学秘书将硕士研究生学术活动考核结果在系统“学科实践”环节中录入成绩;博士研究生学术活动考核结果在系统“学术活动”和“学术报告”环节中录入成绩(成绩按“通过”、“不通过”两级评定),并将考核成绩单加盖学院公章后报研究生院培养办,《研究生学术报告登记表》由学院负责存档。

第四条 博士研究生在校期间至少参加6次以上学术活动和至少主讲2次以上学术报告,完成以上学术活动各记1学分;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在校期间至少参加4次以上学术活动,完成以上学术活动记1学分。

第五条 学术活动属于研究生培养方案中的必修环节,不合格者不能申请论文答辩。

第六条 以上规定适用于我校所有学术学位研究生。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须至少完成半年以上的实践教学活动,并向学院提交实践计划表、实践报告及用人单位反馈意见表,完成以上实践环节,记4学分,成绩按“通过”、“不通过”两级评定,由学院研究生教学秘书录入系统。

第七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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