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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工业大学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16-10-31    作者:系统管理员     点击:

(2016年10月24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

为做好博士研究生培养,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改革博士生指导教师审核办法的通知》(学位〔1995〕20号)、吉林省学位委员会《关于印发< 吉林省普通高等学校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吉学位〔2005〕12号),经省学位委员会授权,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工作,应有利于培养适应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需要的高层次创新人才,有利于学校的学科建设发展和学科结构调整,有利于提高博士生培养质量。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认真遵循选聘条件,严格执行工作程序,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切实保证遴选质量。

二、遴选条件

(一)基本条件

1.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政策,治学严谨、作风正派、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2.已获得博士学位,原则上应具有教授职称或学术成果突出的副教授职称,在职在岗期间能切实履行工作职责,保证博士生培养周期。

3.具有本学科较高的学术造诣和丰富的科研工作经验,研究方向特色突出、优势明显,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应用价值,学术水平应居国内本学科的前列,能及时掌握本学科的发展前沿及发展趋势。

4.具有研究生培养工作经验,原则上招收过硕士研究生;承担过或正在承担一定工作量的本科生或硕士生课程。

5.有协助本人开展博士生指导工作的学术队伍。

6.指导教师需有充足的科研经费。导师应从本人科研项目经费中提供给博士研究生每月不少于1500元/人助研经费,发放时限为三年,每年按10个月发放。

(二)学术条件

1.教授申报条件:近五年有主持完成或在研的国家级科研项目,或在研主持的经费20万元以上的省部级科研项目,同时近三年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SCI或EI收录的期刊学术论文一篇以上。

2.副教授申报条件:近五年有主持完成或在研的国家级科研项目,并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近三年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SCI或EI收录的期刊学术论文两篇以上;

(2)近三年作为负责人获得省科技进步奖、技术发明奖、自然科学奖二等奖一项以上;

(3)近三年作为负责人获得具有国家奖推荐权的国家奖励办承认的社会力量办奖单位颁发的二等奖一项以上。

3.不满足以上条件者,成果获国家科学技术奖、教育部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一等奖或吉林省科学技术奖一等奖的负责人可直接申报。

(三)具有突出学术成果的教师由评审委员会评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校长办公会通过,校长聘任。

三、遴选程序

(一)本人提出申请

1.填写《长春工业大学申请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简况表》。

2.提供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科研项目和科研经费佐证材料或相关证书复印件,原件备齐待查。

3.提供《简况表》中所列论文、成果及承担项目的佐证材料复印件,原件备齐待查。

4.以上佐证材料需由科学研究处审核并签署意见。

(二)学校评审、公示

学校组建评审专家组进行博士生导师评审推荐,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遴选结果将在学校网站进行为期3天的公示,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学校将及时调查处理。

四、附则

(一)本办法遴选的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只是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的认定,每年度博士研究生招生前,学校将进行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招生资格审核。

(二)遴选教师获得专业技术职务的时间包括当年。

(三)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长春工业大学新增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暂行办法》(学位字〔2015〕1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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